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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課程發展共同原則及課程綱要總綱
表格式新聞
本站最新消息

校長辦學績效問卷調查結果出爐 , 各位同仁請參卓.

為了讓教師評鑑取得法源依據 , 立法院於四月初進行初審 , 教師評鑑法制化.......

2012年1月教師工會即將上路,值此教師會轉型為教師工會的過渡期,提供說明手冊供大家參考,另有入會申請書可供下載.......

 


 

法規
名稱

條文內容

教育
階段

教育

屬性

學校屬性

國民教育法

 

第 4   國民教育,以由政府辦理為原則,並鼓勵私人興辦。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據人口、交通、社區、文化環境、行政區域及學校分布情形,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其學區劃分原則及分發入學規定,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前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得委由私人辦理,其辦法,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為保障學生學習權及家長教育選擇權,國民教育階段得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其實驗內容、期程、範圍、申請條件與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教育部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後定之。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所定之短期補習教育,不得視為前項非學校型態之實驗教育。

國小

國中

普通教育

私立

 

19   師範院校及設有教育學院 () 之大學,為辦理國民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供教學實習,得設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校 () 長,由主管學校校 () 長,就本校教師中遴選合格人員充任,採任期制,並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實驗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或幼稚園教師,由校 () 長遴聘;各處、室主任及職員,由校 () 長遴用,報請主管校、院核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幼稚園

國小

國中

普通教育

公立

職業學校法

 

8-1  職業學校為應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項教育實驗;其各項實驗範圍、申請方式與程序、審議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高中

職業教育

公立

 

私立

高級中學法

11 條 高級中學為特殊需要及改進教育素質,報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得辦理各種教育實驗;其教育實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高中

普通教育

公立

私立

高級中等學校教育實驗辦法

1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第十一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2   高級中等學校辦理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二、經營管理。三、行政組織。四、課程教學。五、學生入學。六、學生學習成就評量。七、學生事務及輔導。八、社區及家長參與。九、區域合作。十、雙語課程。十一、其他經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各類促進教育優質之實驗事項。

高中

 

普通教育

 

職業

教育

公立

私立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辦法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學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2 條 政府或私人為實現教育理想,促進教育多元發展,設立從事教育實驗之高級中學,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

3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教育實驗,其範圍如下:
一、學校制度。二、行政組織。三、課程教學。四、學生事務及輔導。五、其他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之教育實驗事項。

高中

普通教育

公立

私立


特殊教育法   

第 25 條 各級主管機關或私人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之身心障礙學生教育,得設立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學校之設立,應以小班、小校為原則,並以招收重度及多重障礙學生為優先,各直轄市、縣(市)應至少設有一所特殊教育學校(分校或班),每校並得設置多個校區;特殊教育班之設立,應力求普及,符合社區化之精神。
啟聰學校以招收聽覺障礙學生為主;啟明學校以招收視覺障礙學生為主。
特殊教育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及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依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辦理。
特殊教育學校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變更、停辦或合併之要件、核准程序、組織之設置及人員編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3 條第2項 為辦理特殊教育各項實驗研究並提供教學實習設有特殊教育系之大學校院,得附設特殊教育學校(班)

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修正草案(99年11月15日預告,尚未通過)   

第二條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本法、師資培育法及本標準相關規定,設立特殊教育學校。
設有特殊教育系(所)之大學校院,得附設(屬)特殊教育學校。
特殊教育學校得同時設置學前教育、國民小學教育、國民中學教育及高級中等教育等階段;實施多學部之學校,應以向上延伸設立高職部為原則。

特殊教育教師特教津貼相關釋例

 

一、教育部7436日台(74)人字第08147號函
國民小學特殊班教師請假或奉調受訓在一星期以上,其課務另請人代理者,其特殊教育津貼應改發其代理人具領,其代理人未修特殊教育學分亦得具領是項津貼。

 

二、教育部751222日臺(75)人字第58486號函

    國民中小學若因班數少,囿於員額編制,經報主管教育機關核准,由已兼任導師職務之組長兼任特殊班教師,除主管特支費外,得就導師費或特殊教育津貼擇一支領。

 

三、行政院81420日台81人政肆字第10315號函
自八十學年度起,國民中小學特殊班(學校)教師特殊教育津貼支給標準調整為每人每月支給一、八○○元,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仍月支六○○元。

 

四、教育部八86108日台(86)特教字第86111363號函
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依其實際擔任課程節數核發特教津貼,應不含已支領鐘點費之兼課節數。

 

五、教育部861126日台(86)特教字第86134565號函

關於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支領特教津貼案,於寒暑假仍可依規定核發。

 

六、教育部871019日台(87)特教字第87112273號函
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並持有特殊教育合格教師證書之專任學前特教班教師,准予每人每月支領一、八○○元特教津貼。

 

七、教育部8752日台(87)特教字第87043180號函
有關多部制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應依何比例核發特教津貼案,為便利核算,請統一以十八小時作為計算母數。

 

八、教育部861126日台(86)特教字第86134565號函
關於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支領特教津貼案,於寒暑假仍可依規定核發。

 

九、教育部891115日台(89)特教字第89140797號函
資源班新學期新任特教教師之特教津貼支給方式,應考量以實際擔任特教工作之日為支領特教津貼之依據。

 

十、教育部88112日台(88)特教字第88131643號函
特教班專任教師兼導師者可支領導師費及特教津貼,惟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應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佔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實際上課節數/專任特教教師應上課節數),但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不得計入每週實際上課節數。

 

十一、教育部89119日台(88)特教字第88155223號函
有關八十八年十一月二日台(八八)特教字第八八一三一六四三號函特教教師兼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支領方式修正為:「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實際上課節數中扣除。」

 

十二、教育部8673日台(86)人()字第86069799號函

基於同工同酬原則,國民中、小學特教班教師兼任特教組長及特殊教育學校校長、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自民國八十六年八月一日起,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十三、教育部891220日台(89)特教字第89159756號函

有關國民中、小學若囿於員額編制,需由特教班教師兼任除特教組長外之一般行政職務,經報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者,得比照八十六年七月三日台(八六)人(三)字第八六○六九七九九號函規定,除主管特支費(主管職務加給)外,得依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節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

 

十四、教育部901122日台(90)特教字第90159253號函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若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並持有特殊教育教師證書之特教班專任教師,每月支給1800元特教津貼,未具特殊教育教師證書或代理(課)教師,每月支給600元。

 

十五、教育部99 610日台人()字第0990085482 號函

本部89 l 19 日台(88)特教字第88 155223號函略以,特教教師兼任導師者,其特教津貼之計算方式以其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占專任特殊教育教師應上課節數比例計發特教津貼,其導師時間、班會活動之教學時數無須自每週實際上課節數中扣除。惟考量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學生係全部時間都在班級內活動,而分散式資源班學生部分時間在普通班由普通班教師負責教學與輔導工作,僅部分時間由特殊教育教師個別指導。爰依98年度第2次全國教育局()長會議11案決議,前開本部89 119函有關特教津貼計算方式之適用對象,修正為特殊教育教師兼任分散式資源班導師職務者;至特殊教育教師兼任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導師職務者,修正為依前開行政院81420日函規定發給全額特教津貼,即每月支給1,800元,但未修特殊教育學分或代課教師仍月支如600元。

 

十六、教育部99 85台人字第0990912725

本部9398台人()字第0930111196號書函略以,特教津貼之支給係以實際擔任特殊教育教學工作之專任教師為限,教師若未實際擔任教學工作,尚不合支給特教津貼。是以,教師因協助學校特教行政工作而減授之授課時數,因非屬實際教學,尚不得列入前開實際擔任特殊教育課程時數計算。


 

台北縣升格及台中縣市合併、台南縣市合併、高雄縣市合併升格為直轄市後,6縣市立轄區內計有60所國立高中職改隸為直轄市立問題,影響層面廣泛,分析如下:
一、    經費移撥工程未見精細規劃
六縣市計有60所國立高中職學校有移撥問題(如附件1),約佔目前國立高中職校數的35%,班級數約佔40%(表1.1),依班級數及學生數40%估算經費移撥約達193.5億,經費可說龐大,如何適當分配至6縣市政府並確實到達國立學校,移撥工程應該更細緻,以免學生受教品質受影像響。
89年凍省後,省立學校改制為國立學校,經費移撥統一由台灣省改為教育部,且只是主管機關統一改隸教育部而已,卻造成90至94年連續五年學校資本門經費掛零,國立學校教育品質全面下降。現在的移撥更加複雜,由教育部移撥至6縣市,如何移撥?移撥後如何讓經費到達各校?以及如何公平分配至6縣市及學校?勢需細緻規劃。
二、   政府基礎教育投資不足:
問題在教育經費分配不均,政府長期虧待非直轄市民。台灣省轄縣市政府,長期以來因為預算不足,未積極投入足夠之經費與資源於教育,造成縣立高中職學校組織員額編制、設備、經費嚴重不足
以台北縣立、台北市立及國立高中職教育經費之差異為例(如附件2):1.台北縣立學校經費較市立及國立相差甚遠(表2.1)。2.「學生與教師數比」及「學生與職員數比」縣立學校亦明顯較台北市立、國立學校高出許多(表2.2及2.3)。
三、   縣市政府準備不足:
1.   教育局(處)並無相關編制:
除高雄縣、高雄市合併外,其餘5縣市教育局處行政組織員額編制比不上台北市,更無職業教育科(人員)的編制,如何辦理高職教育,另亦無輔導私立高中業務之經驗
除高雄市、台北縣外,其他5縣市政府教育局處皆無中等教育科等相關編制。教育不能等待與且戰且走,應等縣市政府相關編制補足與整合完成,再進行接收國立學校
2.   管轄之校數及學生數暴增:
以台北縣為例:準用直轄市後98年教育局的編制員額278位,97年度預算員額仍僅有104位,員額不足額174人,不足數達167%。然而即使高中職校數相當之台北縣(縣立13所、國立12所),國立改隸將使新台北直轄市府管轄的校數增倍及學生數變為3倍(如附件2及表2.4),教育局員額編制嚴重不足,如何提供優質教育服務令人憂心。其他縣市之國立與縣市立之校數與學生數差異更大,亦即學生數增加倍數會在3倍以上:台中縣市(縣立8所、國立16所)、台南縣市(縣立4所、國立20所)。
3.   未有辦理特殊學校經驗:
以台北縣為例:林口啟智學校改制直轄市立後,相較台北市立學校,每年經費相差至少3100萬(如附件3),且教師及教師助理員額編制、行政人員等編制不足(如表3.1)。學校編制與經費差異如此大,改隸後的地方政府,應該配合升格立即比照辦理,否則改隸毫無意義。
4.   經費計算不夠精準:
現有國立學校每年預算不算充足,改直轄市立並非以現有經費基準計算,而需更多經費始能解決國立學校現況之窘困,以達到台北市立之水準。地方政府目前並不理解亦無規劃。
5.   未估計人事費逐年增加:
教育人員人事費逐年遞增,人事費另須概括承受已退休人員之退休、撫慰金等,目前的改隸計畫與經費編列,中央與地方並未考量此一問題。
6.   校名重複問題待處理:
台北縣有國立三重高中及縣立三重高中;台中縣有國立大里高中及縣立大里高中。改隸直轄市後校名重覆,那一校更名?涉學校未來發展及校友情感,應該謹慎處理。

 

詳如附件

 

【海地震災】全國教師會發起會員教師捐款賑災公告

1.捐款期限及捐款劃撥帳號:

  捐款期限:99120日起至9935

  戶名:中華民國全國教師會

  郵政劃撥帳號:19772091  (劃撥單備註欄請著名:海地震災捐款)

2.本會發起賑災緣起:

  由於國際教育組織(簡稱EI)正式來函,要求會員組織響應捐款賑災,本會係 EI之會員,且台灣921大地震也曾接受EI捐款援助;本會於南亞海嘯發生後亦曾配合EI發起捐款援助活動。海地是EI的會員國,基於會員互助及人道救援之精神,本會理應發起賑災捐款援助海地。

3.捐款之方式與用途說明:

由會員教師統一以郵政劃撥方式主動捐款,捐款金額及芳名錄將於本會網站公告徵信,所有捐款將納入EI之工會基金【the EI Solidarity Fund】,經由此基金撥款援助海地之教師工會組織【CNEH, the Confederation National des Enseignants d'Haiti 】,以資助海地之教師、學生、及社區之生活需求,以及學校之重建。根據EI來函說明,當地許多學校倒塌,學生大量死亡,尚有數百個學生陷於瓦礫堆中,等待救援。

4.海地地震災情簡要說明:

2010112海地發生芮氏規模7.0地震,震央距離首都太子港16公里,震源較淺破壞力極強。地震發生在當地時間周二1653分。隨後又相繼發生了規模5.95.5兩次餘震。太子港大量建築倒塌,國際紅十字會估計,受到地震影響的人口大約為300萬,保守估計死亡人數有45000-50000人,目前估計死亡規模將達到10-20萬人。【資料摘取自維基百科】

 

全教會公布2009年十大教育新聞

企盼建構更為健全的教育法制與優質的教育環境

 

 

全國教師會今天公佈2009年十大教育新聞暨新聞評論,為反應社會對2009年台灣教育的感受,並喚起各界共同關注教育品質,全國教師會與台灣立報社特聯合辦理「2009十大教育新聞評選活動」,本活動係由台灣立報提供2009年重要教育新聞,再由全國教師會從中選出十則並進行新聞評論。

依新聞事件發生日期,全教會選出的2009十大教育新聞分別是:

    「高中職擴大免試入學」(981月)、「北一女校長逼退遴選風波」(982月)、「快刀斬狼師,立委擬修教師法」(984月)、「大學辦不好,教部強迫轉型」(986月)、「學者批行政中立法違憲惡法」(986月)、「資優鑑定偷跑,中彰投挨轟」(988月)、「新教長上任,全教會期待新氣象」(989月)、「陸生36不,承認陸38校學歷」(9812月)、「私校退撫新制改革」(98年全年,進行中)、「工會法修法與教師工會」(98年全年,進行中)等。

    基 本上,前揭十大教育新聞,可以區分為兩類,一部分是重要的教育政策或引起各方關注的重大議題,如:「高中職免試入學」、「中小學校長遴選問題」、「大學辦 學與轉型問題」、「資優鑑定問題」、「陸生來台與承認大陸學歷問題」等;有的則是影響層面深遠的教育法制面修正,如:「修正教師法加快性侵狼師之處理流 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限制教育人員參與政治活動」、「私校退撫新制的修法問題」、「工會法修法與教師工會問題」等。

    針對以上各項重大教育議題,全教會表達以下看法:

一、「高中職擴大免試入學」:

    紓緩學生升學考試壓力,導正國中教學的正常發展,原為各教育改革團體所期盼的。然而,主管機關對社會各界提醒應同步完成的配套措施無法提出承諾,未來免試入學是否成功的關鍵仍在於是否得到家長師生的信任與支持,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繼續努力。

 

二、「北一女校長遴選風波」:

    北一女教師、家長、學生連署反對校長連任,突顯目前校長遴選制度的諸多缺失,說到底,只要此種「假遴選之名,行官派之實」之遴選制度未能改善,同樣的情形會再發生,國會與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正視這樣的問題,真正落實中小學校長遴選之精神。

 

三、「快刀斬狼師,立委擬修教師法」:

    校園是師生共學成長的環境,少數教師個案做出傷害學生身心之危法行逕,此類人員本應立即趨離校園,各級教師會組織亦多次於公開場合表達堅定立場,並堅持處理相關案件應掌握「程序正義」原則,相關人員具備相關知能,因為完備案件處理之法定程序,是成功處理具有明確性侵事實之案件最重要的關鍵。

 

四、「大學辦不好,教部強迫轉型」:

造 成大學招生不足,進而引起學校固定財源收入銳減的財務困難,最後肇致營運危機的最主要的指向,在於少子化因素而絕大部份非肇因於大學辦不好。教育主管機關 面臨大學營運危機,不思解決問題的方法,卻以倒果為因的方式指控大學辦不「好」,擬不排除「命令轉型」而強迫轉型,確在推卸責任。

 

五、「學者批行政中立法違憲惡法」:

「公 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在立法過程中遭到社會輿論強烈批判,主因在於此法將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暨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全部研究人員納入準用規範,且作成附 帶決議要求教育部研擬「教育基本法修正案」,將教師中立條款納入。本案益加凸顯教育學術工作者應該擁有強有力的代言團體(不論是公會或工會),給政治人物 實質壓力,才不會淪為「躲在象牙塔裏的社會良心」!

 

六、「資優鑑定偷跑,中彰投挨轟」:

資 優生和身心障礙學生,都是「有特殊教育服務需求學生」,他們的教育需求常不是一般的學校教育可以滿足,中部三縣市在暑假中為國小畢業生作國中資優班入學鑑 定,不只是教育官員為假資優班重啟爐灶,而且是間接主導相對優勢學生對其他學生的變相資源剝奪,更甚者,是將國中不正常的升學壓力往國小延伸。

 

七、「新教長上任,全教會期待新氣象」:

    全國教師會於吳清基部長甫上任時曾明確表達:吳部長只要能堅守教育專業,未來教育部一定有一番新氣象。吳部長就任四個月以來,全教會至今仍未改變對部長之殷切期待,並將持續予以監督,盼共同為台灣教育努力。

 

八、「陸生36不,承認陸38校學歷」:

有關「36不」及「承認陸38校 學歷」一事,不論單以強調兩岸軍事對立而反對到底,或是企圖以「全球化趨勢」、「學術無國界」、「對英美可以、對大陸也可以」支持到底,處理兩岸交流都應 該在國家安全的前提下,思考人民的最大利益,教育部準備好了嗎?提醒立法院未來審查時應做補救,訂定對行政單位有效而即時的規範機制,以取得人民信任,去 除不安。

 

九、「私校退撫新制改革」:

    私 校退撫新制順利三讀,使我國社會安全的建構繼勞退新制之後,又完成一個新里程碑。然而三讀時附帶決議:在半年內修訂公保法、勞保條例,使當事人能如勞工, 至少享有一項月領的年金,卻因部份部會本位主義,不僅不公正接納立院決議,且使用錯誤數據宣傳,致使私校教師蒙受屈辱,本會強烈建議立院應速審相關法案, 還給私校教師公道。

 

十、「工會法修法與教師工會」:

檢 視目前工會三法之修法版本,以及政府部門相關作為,總歸一句,馬政府對教師組織工會的態度,仍然不脫「假解禁、真打壓」的思維。企盼在《兩公約施行法》生 效後,馬政府能進一步修正《工會法》,賦予台灣公、私部門的受僱者完整的、符合國際人權公約規準的勞動基本權保障,否則又何必大費周章通過什麼《兩公約》 呢?

    展望新的一年,全國教師會企盼立法院與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能再接再厲建構更為健全的教育法制與優質的教育環境,全國教師會亦將與所有教育人員、各專業團體持續合作,為促進台灣教育進步共同努力。

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8.12.23

【教育部應懸崖勒馬,改變國中小學午餐補助政策】

  今日教育部以「學校午餐免費是政策,勢在必行」,回應地方政府反映

「中央七成、地方三成」的免費營養午餐政策有執行上的困難,令人不解。

  本會今年3月即以「營養午餐非全部免費不可嗎」發出新聞稿,反對政府這種喊口號辦教育的政策,本會再次呼籲政府立即收回這種「親師反對、地方存疑」的好大喜功政策,理由如下:

一、    國民教育經費依法有其額度,中央與縣市政府皆有法定額度,午餐直接免費將直接衝擊教育經費,特別是最近尚有電費計價學校不再優惠的問題,教育經費無法一再被切割。

二、    營養午餐政策應循法治建立穩定系統:目前教育部的做法是一年算一年,還要地方配合,也就是說各地可能不同,每年可能不同,將破壞營養午餐辦理的穩定系統,增加辦理人員管理困擾,徒增未來產生更多民怨的可能性。

三、    未來幾年總體教育經費將下降,在可預見的未來兩三年,因受去年下半年起整體稅收減少及各種減稅修法的影響,教育經費將逐年減少,連維持目前教育運作都有困難,遑論增加支出。

本會再次呼籲政府勿再以舉債充當超級救世主,應妥為保障教育經費用於刀口上。不宜以本國有效賦稅率僅百分之十,大做齊頭式的發錢政策。長遠來看,國民教育階段之教科書及午餐免費等符合義務教育「免費」精神的政策值得人民期待,惟應顧及政府稅收比率及教育經費特性,做完整的政策規劃,勿一意孤行,非做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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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教師會敬上98.12.15

【敬請公告】全國教師會新聞稿98.10.23

 
     特殊教育法修正案,於今日(981023)下午04:20三讀通過,正式邁入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的新紀元,該法通過之修正重點簡述如下:

一、以「跨領域團隊合作」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

需要特殊教育服務需求之學生,往往同時需要醫療、衛生、社福及其他專業領域之服務。以往由各主管機關依其職權各自服務,自本次特教法通過後,第23、24、28條已明定應以「團隊合作」之方式,提供特殊教育服務。其跨部門之協調合作,有賴行政部門訂定協調合作機制。

    並強調「適性化、個別化、社區化」(18條),以符合學生需求,並避免家庭接送之困擾。

 

二、中央特殊教育經費比例自年度預算的3%提高至4.5%,充實全國特教經費。

三、規定特教學生融合於普通班時,「明定應減少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學生人數,或提供所需人力資源及協助」(27條),以使融合班教師能得到確實之支援,以服務學生;又為避免地方財政不同而致特教服務有經濟落差,第9條明定「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補助地方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之人事及業務經費」。縣市政府當年度剩餘之特教經費並得「滾存」續用。(48條)

四、規定中央政府對特教學生鑑定應有「期程」之限制,以避免鑑輔程序過長,使家庭和學校無所適從;對鑑定安置後出現適應問題之學生,新增應訂定「重新評估程序」和「期程」,以使學生得以重新鑑定安置。(16條)

五、規定特殊教育學校得視實際需要,設立分校、分班,以服務其所在區位之學生(可跨縣市設立),使距離其本校較遠之學生,得以不用受舟車勞頓之苦。也可解決部分縣市沒有特教學校的問題。

    (註:再設立大型特教學校,反使遠地學生接送困難,或需住校,無法獲得家庭照顧)

六、規定學校對資賦優異學生,應依「學生性向、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以符合其適性學習需求,並避免數年前以大量鑑定的方式出現的假資優班出現。

    教師組織依新修正特教法第五、六條之規定,並獲邀請加入各級政府之「特殊教育諮詢會」和「鑑輔會」,本會將秉一貫之專業堅持,選派特教專業教師出席該會,與各級政府協同,為有特教服務需求之學生和家長,尋求最大的福祉。

    本法之修正,承蒙洪秀柱委員諮詢本會及特教家庭提出之修正條文建議,與教育部、其他委員提出之修正建議一同審查修正,特此感謝。

新聞聯絡人:全國教師會政策部  詹老師(0982-939527)

羅德水(全國教師會文宣部主任)

 

2009年兩岸三地校長學學術研討會」日前假台北舉行,與會的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張榮輝表示,校內的重要計畫須經集體決定,但校長卻要為成敗負責,造成『負責任的無權決定、享權力的不必負責』的現象」,並以「有責無權、赤手空拳、委曲求全」「過去校長『說了算』,現在校長『說說就算了』」形容目前台灣中小學校長面臨的處境。張校長建議不僅要設置校長的專業證照制度,提升校長的辦學專業水準,而且更要建立權責相符的教育環境,才能健全學校的教育發展。

這樣的說法出自全國層級的中小學校長協會理事長,或許相當程度也反映了許多校長的心聲,殊值重視。

眾所周知,在解嚴以前,各級學校除了原有的教育任務外,其實亦負有穩定政權與社會秩序的使命,當時的校園不僅有執政黨的黨務組織系統,校園人二制度更公然假人事考核之名,行思想檢查之實,在這樣的氛圍下,校園其實就是社會的縮影,中小學校長確實是「說了算」。

筆者完全理解張榮輝校長所指「說了算」,其實自嘲成分居多,並非真的嚮往或肯定校園戒嚴,比較值得斟酌的是,校長「說了算」的年代雖然已經一去不復返,但難道目前的中小學校長當真淪落至「說說就算了」的地步嗎?

過去十多年來,隨著政治的解嚴,以及中央、地方選舉漸趨常態化的政黨輪替,就教育法制面而言,中小學相關法制確實做了若干調整,舉其大者,如《教育基本法》明訂: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成員應包含教育學者專家、家長會、教師會、教師、社區、弱勢族群、教育及學校行政人員等代表,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宜。再如《國民教育法》明訂:「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設校務會議,議決校務重大事項」、「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之教科圖書,由學校校務會議訂定辦法公開選用之」、以及國民中小學校長應遴選產生並採任期制等。

形式上,校長不再官派改由遴選產生,以及重大校務運作必須透過校務會議決議等法制上的變革,確實使以往由校長「說了算」的校園生態發生改變。然而,實 際上,多數縣市政府辦理之國中小校長遴選作業,仍然流於形式,透過層層節制,校長遴選其實與官派並無根本差異;再以令不少校長發出所謂「有權無責」感慨的 校務會議為例,實情是,法制上校務會議確實是處理重大校務的重要會議,但迄今為止,仍有許多縣市的中小學教師被主管機關剝奪參加校務會議的法定權利,更別 提有許多學校一直到今天仍然採用主席決定制,就算開了校務會議,實際上還是校長「說了算」。

退一步言,就算教師可以參與校務會議又如何呢?校長就此大權旁落嗎?校園重大校務難道不需經過討論與合議嗎?校長及其行政團隊無法為政策提出專業論述嗎?或者校長認為與教師、家長溝通就是委曲求全?或者迄今仍反對校園民主的理念?不諳民主會議進行的程序?

基此,把擴大教育決策權、建立校長任期制的努力,解讀為使校長有責無權,甚至非委曲無以求全的原因,不僅抵觸了校園民主化,以及教育決策應尊重多元意見的潮流,不客氣地說,根本就不具備擔任校長的專業知能。

無庸置疑,比起校長官派,那個校長在圍牆內「說了算」的年代,落實校園民主與擴大教育決策之參與,確實是一條難走又顯得浪費時間的路,話說回來,也實在很難想像,如果一個中小學校長到現在仍然無法進行專業論述,不願意溝通、傾聽不同意見,究竟如何化解疑慮、凝聚共識?如何帶領學校教師實踐教育願景?

至於有關建置所謂校長專業證照制度以提升校長專業水準的建議,基於吾人對目前教育行政體系推動相關教育評鑑的理解,筆者沒有評論,唯一可以肯定的是,校長如果僅止於遙想過往威權,而不思提升自身專業,確實很有可能「說說就算了」。(981028

●●●981024自由時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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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4自由時報:狼師查證屬實 立即解聘
〔記者曾韋禎、陳怡靜/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特殊教育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過動兒」列入特教範圍;另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新增性侵狼師經查證屬實,不須再送學校教評會即可解聘、免職。
由於校園教師性侵害學生的事件頻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新增解聘性侵狼師的規定,也就是所謂的「狼師條款」備受關注,立院昨通過將教育人員的解聘、免職條件,增列涉及性侵行為、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一項,不須再送學校教評會即可解聘、免職,以去除教評會可能徇私、狼師繼續危害學生的疑慮。提案的立委趙麗雲指出,她已提案修改教師法,讓遭停聘的狼師不得再領取半薪。


●●●981024聯合報的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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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狼師」有法管 將喪失教職
2009/10/24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立法院也通過「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案,未來涉及性侵害的「狼師」,只要經過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者,不得任用成為教育人員;若在職者,必須解聘或免職,等於喪失教職。
國民黨立委趙麗雲表示,她已另提「教師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做為配套,希望未來校園「狼師」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查證屬實即可處分。她也將提出教師法增訂草案,未來「狼師」經性平會核定停聘後,停聘期間不再給半薪。
趙麗雲指出,依現行法令,涉及性侵害事件被起訴的「狼師」,即使經學校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屬實,還須送教評會,經常在校長與老師協助下,出現技術性延宕,或是給予停聘處分,且停聘期間還可領半薪,並不公平。因此她要另提修正法案,希望改正這些缺失。

資料來源:【2009/10/27牛奶瓶報報】

981021記者會媒體報導

981021中央社

全教會:教部擬刪申訴制 教師權益恐受損

中央社記者周永捷台北21日電)

全國教師會今天指出,教育部正草擬相關配套修法,刪除教師申訴制度與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若修法通過,未來教師遭受不平待遇的申訴管道將遭限縮,憂心教師權益受損。

全國教師會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為因應立法院審議中的工會法修正草案將教師納入其中,教育部正草擬配套法案修法,將教師申訴改納勞資爭議處理法,並刪除教師法及大學法的相關條文。

劉欽旭指出,以國內企業為例,即使員工籌組工會後,也能保留原有的申訴制度,從未見過有企業組工會後,就喪失原有申訴制度。

劉欽旭呼籲教育部,立即撤銷刪除教師申訴制度的相關修法。他認為,與其重新建立一套新的申訴制度,還不如保留原有制度來的實惠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表示,申訴制度可處理組織內部勞工問題,不至於讓所有糾紛都由工會承擔協調,可藉組織內部申訴制度消除勞資爭議。他認為,若教育部堅持修法取消教師申訴制度,所有問題都會浮上檯面,對於向來注重穩定的教師體系將成隱憂。

與會的政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表示,教育部顯然已經搞錯申訴與工會之間的關係,申訴制度是處理勞工個人的問題。他說,工會主要處理勞資雙方的集體爭議,兩者之間有很大的區別,沒想到教育部竟以「讓教師救濟管道單一」為由刪除申訴制度,如此將會鬧出大笑話。9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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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1022台灣立報

教師組工會 被奪申訴權

全國教師會昨天指出,教育部提出的教師工會「配套修法」,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關於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的規定,根本是惡修教育三法,作為教師籌組工會的報復。(圖文/郭晉瑋)

【記者鄭沛揚台北報導】

立法院審議通過《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批准案,三讀通過《兩公約施行法》,限制教師籌組工會法令必須解禁。

全教會痛批,儘管解除教師籌組工會禁令,教育部卻提出教師工會「配套修法」。草案內容包括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關於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的規定,大開民主倒車,嚴重悖離工會學理與學術運作。全教會認為,教育部惡修教育三法,作為教師籌組工會的報復。

按勞基法第74條規定,公、私部門受雇者均享有法定申訴權利。全教會質疑,教師組織工會即不得申訴的理由何在?組成工會後,遇到權益受損事項,該如何平反?

全 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表示,工會與申訴制度完全不抵制。從企業主角度來看,申訴制度可有效管理人力資源,透過暢通申訴制度,企業搶在工會之前解決問 題,避免工會介入引發後續效應。教師工作權應等同國營企業,很難理解教育部取消申訴制度的用意,是否希望教師遇到問題均大興訴訟。謝創智認為,國內勞動教 育基本觀念落實不足,才會引發爭議,但申訴制度有其存在必要。

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黃德北提到,教師從1995年起希望成立工會,卻面臨教育部不斷打壓。事實上,教師也是勞動者,成立工會爭取權益理所當然。立法院修法通過教師籌組工會,教育部以取消申訴制度作為反制,縣市教育局面臨到高教單位紛爭,卻無力處理,必須透過層層上報,增添行政資源浪費。

政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從法律層面出發,點出教育部取消申訴不合理之處。他表示,申訴是從體系內部,個人層面處理問題;工會負責外部、團體性協商,兩者並不互斥。林佳和痛批,教育部將教師法與勞基法做連結,取消教師原有福利,根本是政治恫嚇。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無奈表示,前教育部長鄭瑞城曾提到:「取消申訴制度,是很怪的作法。」為何教育部又走上回頭路?從學理或是法律層面出發,教育部的立場都很薄弱,立法院即將展開法案審查,劉欽旭希望教育部重新思考。

全教會認為,現行教師申訴制度能有效處理教師權益爭議,保留目前申訴制度,遠比重新建構新法來的便利。全教會呼籲立法院審慎處理教育三法,為公、私部門受雇者建構合理勞工救濟機制。

教育部方面因昨日預算審查,尚無人做出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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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1 苦勞報導

申訴制度將遭廢?
教師會:教育部杯葛工會化

王毅丰

苦勞網實習記者

教育部擬在教師會工會化後,刪除《教師法》與《大學法》中有關教師申訴的規定,改以《訴願法》與《勞資爭議處理法》仲裁調解教師權益受損之救濟。全國教師會今日(10/21)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要求保留現行的教師申訴制度,並質疑教育部無力阻擋教師組織工會,遂以行政手段拐彎抹角地廢除教師申訴制度做為報復。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勞動基準法》第74條明訂,「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法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察機關申訴。」因此不論教師是否組織工會,與教師團體內部的申訴制度並不衝突,無法理解教育部所謂教師組織工會即不得申訴的理由何在?

前 新海瓦斯工會幹部林子文則表示,有關教師的爭議糾紛常常事涉教育專業部分,若是以《勞資爭議處理法》或是《訴願法》處理,因無實際利害關係,到時勞政主管 機關和法院很有可能不受理,且勞資爭議和訴訟程序曠日廢時,也會造成教師怯於提出申訴的後果。他表示,事實上,教育部是因為打壓教師工會不成功,才轉而使 出流氓招數,取消教師申評制度做為懲罰。

劉 欽旭表示,全教會對教育部的動作感到「又好笑、又好氣」,好笑的是教育部像小孩子一樣,看到人家要成立工會,就用另一條不相干的規定來杯葛;好氣的是,教 師倡議組織工會已經十年了,如今教育部好不容易學會承認教師組織工會的權利,卻要留下這種「小辮子」讓外界批評,他身為教師,很怕教育部在這件事情上又再 度丟臉。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表示,許多大型企業和國營事業內部都有申訴制度,可以幫企業解決許多內部的勞資糾紛,有其正面意義。很難理解教育部在教師可以組工會以後,竟然要把原本可以有效化解教師和教育當局歧見的制度取消。

謝 創智說,馬英九總統勞工政見第一條,就是要把勞工教育列為國民中小學的課程,但是就這個案子的處理方式看來,最需要接受勞動教育的,反而是這些教育主管單 位。世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黃德北表示,十年前教師倡議組織工會時,教育部用各種荒謬的理由反對,如今看來只是被人們恥笑,希望十年後,教育部不要再 度因為取消教師申訴制度而被人恥笑。

政 治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林佳和認為,申訴是教師團體內部的紛爭處理機制,處理的是個人性的爭議;工會是教師團體面對外部的處理機制,處理的是集體性的爭議, 兩者並不互斥,沒有理由當教師適用《勞資爭議處理法》時,其他的申訴或訴願管道就不能存在,教育部這麼做,除了政治恫嚇以外,沒有其他法律或專業上的理 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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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2教師申訴制擬刪 教部:方式改變

楊惠芳/臺北報導

教育部研擬修訂《教師法》和《大學法》,並刪除有關教師申訴和教師申評會的規定。全國教師會理事長劉欽旭昨天表示,教師申訴制度是學校處理校內行政事務相當重要的程序,若是刪除非常不合理,呼籲立法院審慎處理《教師法》等修法事宜。

教 育部中央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執行祕書翁榮銅說,在教師籌組工會後,有關教師權益事項,可透過行政救濟制度和勞動體系解決,教師申訴制度將功成身退。但教師 仍有申訴管道,只是申訴方式改變,避免功能重疊,教師的權益不會受到影響。公立學校教師,可依照《訴願法》或《行政訴訟法》提起救濟;私立學校教師,可依 照《勞資爭議處理法》處理;學校內部事項,可透過《團體協約法》建立校內申訴制度。

全 國產業總工會祕書長謝創智說,教育部取消能主動化解教師和教育當局歧見的申訴制度後,未來教師只能透過爭議行為和訴訟途徑,與教育當局協商勞資爭議問題。 政治大學法律系教授林佳和說,從法律觀點,工會最大的任務是處理集體性爭議,申訴主要是處理教師的個人爭議,兩者不能取代,教育部不能因為教師成立工會﹐ 就取消教師申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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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21教育廣播電台

工會法修法 全教會反對教部取消教師申訴

攸關教師可以組織工會的工會法修正案,正在立法院進行審議,不過,教育部卻對應要刪除教師法及大學法有關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的規定,全國教師會和民間團體都認為相當不合理,導致將來老師只能透過爭議行為和法律訴訟的途徑,與教育當局處理勞資爭議的問題。

針對教育部提出修正草案,將刪除教師法和大學法相關教師申訴制度的條文。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表示,教師申訴制度是學校不屬於訴訟,處理校內行政事務相當重要的程序,把它刪除非常不明智。

世 新大學社會發展研究所所長黃德北指出,立法院正在審議教師可以組織工會的工會法修正案,儘管這項修正案禁止了教師組織學校層級的工會和行使罷工權等權利, 教育部卻要刪除教師法及大學法有關教師申訴與教師申評會的規定,做為懲罰教師努力爭取成立公會的手段,而一旦學校的教師申訴制度被取消,不僅包括像是學校 教師評鑑制度相關教育專業申訴等勞動關係的問題,沒有辦法獲得解決,並變為不是藉由制度性協商的方式處理問題,而且在全國各公私立機構職場都具有申訴制度 的情況下,學校又如何能夠成為社會模範,教育學生未來在職場可以去申訴。

全國產業總工會秘書長謝創智則認為,教育部在教師可以組織工會之後,竟然把能夠主動化解教師和教育當局歧見的申訴制度取消,只會使得老師將來只能透過爭議行為和訴訟的途徑,與教育當局協商勞資爭議的問題,讓教育部和勞動主管機關成為處理勞資爭議的最大案主。

政 大法律系教授林佳和也說,就法律觀點來看,工會最大的任務是處理集體性爭議,而申訴主要是處理教師面對的個人爭議,兩者不能互相取代,並且勞動者也都應該 具有重疊競合的爭議尋求處理管道,因此,教育部不能因為教師成立工會,就以適用勞基法或勞資爭議處理法為理由,取消教師現行的申訴制度。

 

:全教會理事長劉欽旭(左二)反對教育部刪除教師法和大學法相關教師申訴制度的條文。(2009/10/21 下午 01:53:28 康紀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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